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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执业药师注册注销注册指南

环球网校·2018-08-15 16:34:47浏览62 收藏12
摘要 环球网校整理《四川省执业药师注册注销注册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的申请、审查、决定。具体内容小编分享如下: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D30033执业药师注册

D30033-4执业药师注销注册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的申请、审查、决定。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年〕156号)第十七条

(三)《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药监人〔2004年〕342号)

(四)《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三、申请条件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六)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

(七)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一式2份,格式文本见附表1.  
《执业药师注册证》 原件  
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2张  
归档材料目录 所提供申请材料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目录(序号)第一页作标签或用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按照分项目录(序号)单独编码原则,起始页为第一页(“1-X”),标明页码;资料页码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右下角/左下角(用黑色碳素笔手写/打印)。  
1.所提供自制材料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并按资料要求依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页数过多,可盖齐缝章;复印件应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需清晰可辨;
4.提供纸质申请材料一套。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执业药师注册人员需先登录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提交个人信息和注册信息,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注册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向省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注销注册的决定,并发给《执业药师注册证》注销文书;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以变更注册的决定。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总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执业药师注册证》注销文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028)86918361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www.scfda.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86785639

十一、其他事项

无。

附表1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注册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   片
学历   专业   职称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考试年份  
毕业学校   参加工作时间  
执业范围 生产 使用 批发 零售 执业类别 药学 中药学  药学与中药学
执业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    编  
注销 注册 理由  
执业 单位 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执业 药师 注册 机构 审查 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本表一式两份,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执业药师本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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