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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国家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8]1号)
7. 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8.《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二、申办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在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5.按规定完成了继续教育。
三、办理程序
1、申请:(1)、申请人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填写申请信息并打印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登录葫芦岛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将申请材料按要求在葫芦岛政务服务网上传。
2、受理:受理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申请短信后,5个工作日内在审批平台审查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窗口工作人员在葫芦岛政务服务网上予以受理。申请人在接收到受理短信之日起2个工作日(含受理当日)内将纸质材料(含申报材料、相关证件原件、清单、公章等)报送到窗口核验原件。网上申报材料不齐、材料有误或注册平台信息有误的,工作人员在5日内统一在葫芦岛政务服务网审批平台系统中予以补正处理,一次性列明需要补正的详单,生成补正短信通知(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申请人根据补正提示进行补正,补正结束后再次提交申请,如补正反馈后仍有错误的,将再次补正。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直接在系统中不予受理,并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也可到窗口领取“不予受理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多次,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申请。
形式审查基本内容:
(1)注册申请表中填写的执业类别,是否与《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执业类别一致。
(2)申请表中填写的单位名称、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单位公章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格证号(管理号),是否与资格证编号(管理号)一致。
(4)申请表上填写的姓名,是否与资格证、身份证中姓名一致。
(5)申请表上填写的身份证号,是否与身份证上身份证号一致。
(6)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
(7)近3年连续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每年继续教育学分是否够15分。
(8)健康证明是否由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体检是否合格,是否在有效期内。
(9)复印件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复印,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 3、审核:科长审核,符合法定形式的报主管局长,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受理环节,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
· 4、决定:主管局长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
5、办结: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制作注册证或相关文书,电话通知送达或邮寄送达申请人,同时审批平台向申请人发送办结短信。
四、审批、送达时限
1.执业药师首次、再次和注销注册受理后,法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承诺10个工作日;
2.执业药师变更注册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
3.自作出同意注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打印《执业药师注册证》,送达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受理机构:葫芦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事咨询:葫芦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429—3150173 。
八、监督机构及电话 :市局机关党委,监督电话:8180065
附件:首次注册.doc
附件:再次注册.doc
附件:注销文件.docx
附件:变更注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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