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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严格准入管理。要求新注册执业药师签署在职在岗承诺书,明确其义务和责任;在药店开办许可准入材料审查、现场检查过程中严查执业药师社保缴纳记录、履职痕迹等,强化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核查。
二是严肃查处虚假注册行为。对药品经营企业知道其聘用的执业药师存在兼职、虚挂,或使用虚假学历、执业资格等,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执业药师注册、变更的,按照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或批准证明文件,严肃依法查处。
三是明确管理规定。在同一药品零售企业,一年中3次检查发现执业药师在工作时间内不在岗的,视为“挂证”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挂证”的执业药师在市局网站通报并列入黑名单,该人员两年内不得在池州市注册任职。
四是规范执业行为。各企业配备的执业药师必须注册到该企业负责人岗位。对监督检查中查实执业药师未能较好履行处方审核、提供药学服务、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未佩戴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牌、在岗的执业药师未挂牌明示等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积极引导我市药品零售企业不断提升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水平,服务公众安全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