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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首次注册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办理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的申请、审查、决定。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
(二)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1999年4月1日)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年〕156号)第六条至第十条
(四)《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药监人〔2004年〕342号)
(五)《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六)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执业药师注册事权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8〕25号)
三、申请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五)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应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本,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一 |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需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登记证书原件 | |
二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原件 | |
三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 一式2份,格式文本见附表1。 | |
四 | 身份证复印件 | 盖公章 | |
五 | 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 3张 | |
六 | 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 疾控中心体检 | |
七 |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 复印件 |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药品生产、医疗机构许可证等(复印件盖公章) | |
八 | 归档材料目录 | 所提供申请材料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目录(序号)第一页作标签或用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按照分项目录(序号)单独编码原则,起始页为第一页(“1-X”),标明页码;资料页码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右下角/左下角(用黑色碳素笔手写/打印)。 | |
说明:1.所提供自制材料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并按资料要求依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复印件应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需清晰可辨; 4.提供纸质申请材料一套。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执业药师注册人员需先登录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提交个人信息和注册信息,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注册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193-194号)提出申请。
(二)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并发给《执业药师注册证》;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以首次注册的决定。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193-194号)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总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执业药师注册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内江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93-194号)窗口:(0832)2287160
(二)投诉电话
内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监察电话:(0832)2170224
十一、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