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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18年4月15日起,广东省将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一、二、三类药店经营范围
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
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生素、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中药饮片等除外),《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字样,同时注明上述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的类别。
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等所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经批准三类店还可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罂粟壳,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单独列明。
药店经营场所的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珠三角等地区<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惠州、江门、肇庆市>可结合已有企业现状、人口密度及合理布局需要适当调整,但应不小于60平方米)
一、二、三类药店人员的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的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并对经其审核的处方负责。
(一)一类店应当配备至少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二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和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三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下同)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可配备若干执业药师集中审核处方,其所属每间连锁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
药品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00平方米,需增加1名执业药师。
驻店药店在职在岗要求
此外,此次广东下方的办法还对药师在职在岗做了如下要求:
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药学服务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在职在岗,其岗位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执业药师在岗信息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至少包括姓名、执业注册证号及照片等),着装符合要求,佩戴执业药师标志牌。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时,应在处方药销售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停止销售处方药并记录原因,记录应存档备查。
药店动态管理,违规列入黑名单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开办条件验收、认(换)证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结合企业设置条件的满足程度进行动态调整。对未按核定的分类设置条件要求经营,擅自降低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与原核定分类设定条件不相适应的,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挂证”,无法在职在岗履行处方审核、药学服务及质量管理等情形的,将按规定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企业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被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同一投资主体再次申请开办的,将按《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处理。
零售药店究竟该怎么配备执业药师呢?广东省药监局做出了示范和试点,经营中药饮片必须配备执业中药师,经营西药和中成药虽没有明确,但根据推理应该配备执业西药师和执业中药师都可以。
执业药师在用药安全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推断的是:执业西药师审核西药处方,执业中药师审核中药处方,执业西药师和执业中药师共同审核西药和中成药联用的处方,将成为未来的零售药店人员配备和重点监管趋势。
双证执业药师,也将成为零售药店炽手可热的稀缺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