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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食药监药化流〔2017〕3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在岗管理的通知

环球网校·2017-03-10 14:10:57浏览156 收藏15
摘要   庆食药监药化流〔2017〕3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在岗管理的通知:为促进我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升行业药学服务能力水平,提高执业药师在岗率,现对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岗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庆食药监药化流〔2017〕3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在岗管理的通知:为促进我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升行业药学服务能力水平,提高执业药师在岗率,现对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岗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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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的执业药师应在职在岗提供药学服务。企业应在店堂内公告执业药师注册证与在岗工作时间;应加强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实行请销假制度。

  二、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安徽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标准》(皖食药监药化流〔2015〕38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总局修订版)进行许可验收和认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药品。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企业营业时间,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在岗。

  在提交GSP认证资料之前,以上两名执业药师须注册到位,并提供有效劳动合同和企业为执业药师购买社会保险(按安庆市现行政策办理)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以上两项资料的,不予受理其GSP认证申请。

  已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收购转让(注销新办),按新开办药店标准执行。

  三、各药品零售企业应杜绝租用执业药师资格证进行注册的“挂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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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食药监药化流〔2017〕3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在岗管理的通知:为促进我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升行业药学服务能力水平,提高执业药师在岗率,现对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岗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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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查实有“挂证”行为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82条,按提供伪造、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形论处。

  对查实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予以公开通报和曝光,记入诚信档案和黑名单,两年内不受理该执业药师在安庆辖区内的注册申请。

  在同一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一年中执业药师在工作时间(未公告工作时间的,即营业时间)内三次检查不在岗的,视为“挂证”行为。

  四、对有以下违反执业药师配备相关要求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受理其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

  (一)已开办零售药房中,有执业药师“挂证”或三次检查执业药师不在岗的,一年内不受理同一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提出的新开办药店申请。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有不在岗现象的(包括执业药师“挂证”或同一门店三次检查执业药师不在岗的),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新开办门店申请。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在相应时间内不能达到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及管理的通知》(庆食药监药化流〔2015〕223号)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受理其新开办申请。

  四、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文件解释权在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级部门有新要求的,将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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