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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卫健委发布:2024年洛阳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须知

洛阳市卫生健康考试中心·2024-04-07 16:28:46浏览41 收藏4
摘要 2024年4月7日,洛阳市卫生健康考试中心发布了《2024年洛阳考点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须知》,请广大考生务必遵守。
洛阳卫健委发布:2024年洛阳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须知

2024年4月7日,洛阳市卫生健康考试中心发布了《2024年洛阳考点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须知》,请广大考生务必遵守。

注意:为避免错过202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时间、成绩查询时间、证书领取时间等时间节点,欢迎使用“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届时我们将以短信形式提醒您重要考试节点!

上述通知部分原文如下:

考生朋友们:

卫生技术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等神圣职责,被人们誉为“白衣天使”。卫生专业考试是卫生人才评价的重要形式,是广大卫生技术人员从业、职称晋升、衡量自身专业水平的重要途径。这项考试制度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得益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机制,得益于社会的广泛监督,得益于良好的报考氛围和考试环境,得益于广大考生的积极参与和共同维护。

近年来,在卫生专业考试中,出现了一些干扰考试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现象,比如,有的考生提供报考信息不实,有的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携带违禁违规物品进入考场,更有甚者,企图借助作弊集团,通过高科技设备作弊,或找别人代替考试,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考试秩序,败坏了考试工作的声誉。这些人虽然是极少数,但影响极坏,与卫生技术人员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要求严重不符。

2015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等行为予以入刑。2017年2月,人社部颁布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考试作弊行为将被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一旦记入,将会对个人注册、就业、职称评定、个人信用产生严重影响,严重的将影响终生。今年,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将继续联合公安机关、无线电监测等部门,利用技防设备对考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严密监测,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

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我们对广大考生提出以下几点期望:

1.从自身做起,诚信考试,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携带任何书籍、纸张、笔、手机、电子小橡皮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

2.不做违纪之事,不抱侥幸心理,不搞作假舞弊;

3.坚决抵制任何参与作弊集团、利用高科技设备作弊等丑恶违法行为;

4.考后不散布、不传播考试试题,不参与网上不负责任的议论。

5.考生持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严格执行人脸识别、机场式安检制度。请考生务必提前1.5小时入场,进场前请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物品存放、证件核验、人脸识别、机场式安检等举措方可参加考试。考生应保持1米距离,有序入场出场。除准考证、身份证外,任何物品禁止携带入试室,考试文具统一配备。考场外设置有存包处,贵重物品请提前妥善安置。

6.不替考、不做违纪之事。考生要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考试结束后将所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通报到考生所在单位。考试实行全场封闭。开考15分钟禁止进场,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交卷离场。

7.考生应自备医用口罩,考试期间建议佩戴口罩。

8.考生考前要时刻提高个人防护意识。不扎堆、不聚会,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考中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及时反映。

9.请考生根据考试时间,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践行诚信承诺,共同打造一片明净的天空。最后,衷心祝愿广大考生在今年的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洛阳市卫生健康考试中心

2024年4月7日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人机对话)

第一条 考生须在考试前 20 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试室,对号入座,将两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验。无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人员不得进入试室参加考试。

第二条 严禁考生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及电子产品(如移动电话、计时器、有电子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和录放设备,以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进入考场、试室。

第三条 参加人机对话考试的考生注意:

1.除携带相关证件外,禁止携带其他物品入场;禁止将试题及答案传出考场。

2.入场后请立即核对准考证信息与考试机显示信息是否一致,如发现信息有误,立即报告监考人员;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试机故障等问题,应及时向监考人员举手报告。

3.考试结束后,监控人员统一执行结束考试指令,考试机将无法进行任何操作。

第四条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内容。

第五条 考试开始 15 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交卷离场。交卷前,考生不得离开试室;因故确需暂离试室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第六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保持试室安静。试室内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互打手势、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严禁冒名替考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如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 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做出处理决定,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严重违纪违规、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第八条 考生如有组织考试作弊、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买卖试题、替考及伪造、变造、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犯罪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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