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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
各国信息披露所采用的“重大性”概念有两种标准:
(一)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
(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
按照前一种标准,如果可以合理地预期某种信息将会对理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应及时予以披露。按照后一种标准,如果相关信息足以导致或可能导致证券价值或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应予披露。
我国的情况是结合这两种。
二、基金临时报告的披露
对于重大性的界定,我国基金信息披露法规采用较为灵活的标准,即“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或者“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基金的重大事件可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的0.5%;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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