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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与评价机制
1.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证券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并形成相应的专门报告。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证券公司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督促董事会、经理人员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并对督促检查不力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3.经理人员:证券公司应有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该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可列席证券公司任何会议。负责监督检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业务部门。
4.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具体作业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自我检查评价。
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证券公司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并及时加以纠正。
【监督检查部门】
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
对证券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应同时向经理人员和监事会报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与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常规稽核、非常规稽核,并将检査结果报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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