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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
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釆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釆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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