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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主体、措施及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就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2)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并报住所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证券公司应聘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6)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记入监管档案。
3)责令处分或者更换有关责任人员,并要求报告处分结果。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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