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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为帮助各位考生备考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小编整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侧重点-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供各位考生学习,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侧重点-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侧重点汇总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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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侧重点汇总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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