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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三十四: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

环球网校·2016-11-16 11:07:37浏览74 收藏29
摘要   【摘要】2016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为帮助各位考生备考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小编整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三十四: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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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三十四 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如下:

  (1)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2)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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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三十四 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

  (4) 客户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证券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诉采取相应措施。

  (5)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6)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7)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8)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投票和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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