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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章节重点:第三章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
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
(一)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1. 守法合规 2. 公平公正 3. 资格管理 4. 约定运作 5. 集中管理 6. 风险控制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及基本要求
1.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3. 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分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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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章节重点:第三章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接受货币资金,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资金不得低于5万,设立非限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资金不低于10万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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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l 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三)监督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督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向中国证券会所在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报告、内部稽查,向中国证券会所在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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