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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权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
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
3.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临时控制措施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3.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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