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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的基本规定
(一)有毒物品的范围
界定有毒物品的范围,是明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适用范围的前提。有毒物品的种类很多,有的可能很容易造成职业中毒危害,有的造成职业中毒危害的可能性很小。造成职业中毒危害的情况也很复杂,与有毒物品的种类、接触时间、作业环境等因素有关,但有毒物品的种类至关重要。要防止职业中毒危害,首先要确定有毒物品的种类和范围,制定有毒物品目录,通过目录管理,加强劳动保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卫生部已经制定了高毒物品目录,共54种,包括苯、苯胺、汞等。使用这54种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必须遵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
(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
1、基本适用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作业场所使用列入高毒物品目录、一般有毒物品目录的有毒物品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劳动保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危害。
2、补充适用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及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的有关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排除适用规定。鉴于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有专门的安全管理规定,但其作业场所又都可能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为避免重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三)未成年人和妇女的特殊保护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四)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及职责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及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均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但是,根据 2005年、2008年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卫生部有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调整的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的职责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正在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也将作相应的调整。
(五)工会的职责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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