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①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义务
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工保护
未成年工保护
(1)女职工特殊保护
①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五十九条)
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条)
③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一条)
④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二条)
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
(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六十五条)
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①劳动监察
②有关部门的监督
③工会的监督
三、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①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
②劳动安全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关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