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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一、 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① 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② 空间的适用
二、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①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③ 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① 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
② 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
③ 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
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1)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①职代会的监督。
②职工监督
③工会监督
•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 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人员资质与培训
①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②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③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4)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
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
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5)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6)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五、 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
① 矿山安全的监督
矿山安全监督的部门
矿山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7项)
② 矿山安全的管理
矿山安全管理的部门
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6项)
六、 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 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验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② 矿山事故的法律责任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事故责任
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事故责任
③ 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 矿山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②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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