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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①行政责任
②民事责任
③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①有关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等
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③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④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③公安机关
④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27种)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处以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P69)
①追究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②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民事赔偿责任的强制执行
①民事责任的涵义:《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
②连带赔偿
③事故损害赔偿
④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
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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