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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节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①《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处于组织指挥的核心地位。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①高危险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②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P63)
①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P64)
①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②事故责任的追究
③事故统计和公布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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