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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①《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四条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部门”。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①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③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④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不收费、不指定);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①现场检查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②现场处理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③紧急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④查封扣押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①履行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法律。不玩忽职守,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
②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
③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④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①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寻找借口和理由为监督检查设置障碍
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五、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①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①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可
②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八、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
①社会监督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②舆论监督
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权利
九、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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