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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二章考点归纳3

|0·2014-08-13 08:58:40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安全工程师正在备考,环球网校整理"2014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祝您马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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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2014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二章考点归纳汇总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①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公民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②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P41)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P44)

  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②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③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②安全培训的要求

  ③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②必须持证上岗。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②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②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①安全设施设计报有关部门审查;

  ②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P47)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②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十二、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三――十五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管理(寿命周期)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安全管理(淘汰制度)

  十六、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批监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七、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①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②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③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八、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场所与宿舍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十九、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基本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制定严格操作规程和周密的保安措施,禁止违法规程操作和无关人员擅入现场。

  二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十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管理

  ①发包或出租给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②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③合约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二十三、发生重大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①及时、如实报告

  ②立即组织抢救

  ③坚守岗位,配合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二十四、工伤保险的规定(P51)

  ①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②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

  ③民事赔偿是工伤保险的必要补充

  ④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

  下述4个企业,哪一个的做法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A.企业从事机械加工,员工332人,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企业从事建筑施工,员工298人,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C.企业是一个甲醇转运站,员工52人,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D.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员工22人,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答案:C

  ①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享有相应的赔付金

  从业人员权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②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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