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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当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九十七条)
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97条)
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国香港、中国澳门除外)
对人的效力:(第二条)
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只限定生产经营领域。公共场所集会、正在使用的民用建筑垮塌造成的安全问题,不属于本法适用范围。)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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