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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综合监管(国家安监局)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网格式)、国家监察(煤矿监察)和地方监管相结合(煤矿安全)、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监察部门。
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
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1)权威性。2)强制性。3)普遍约束性。
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预防为主。4)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5)监察与服务相结合。6)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作业场所监督检查程序:1)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召开有关会议通知生产经营单位。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情况。许可证,会议记录,安全机构及人员配置情况,安全投入,安全费用提取。3)作业现场检查。4)提出意见和建议。5)发出《整改指令书》、《处罚决定书》。
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征求意见->审查和调查->作出决定->送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事前(许可证、资格证等)、事中(行为监察:规章制度建设、教育培训、责任制落实、技术监察:三同时、特殊工种场所)、事后(四不放过)3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1)安全管理和技术。2)机构和安全教育培训。3)隐患治理。4)伤亡事故。5)职业危害。6)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7)行政许可。
1999年12月30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成立,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归安监总局领导。
煤矿安监特点:1)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均有中央负责)。2)监察和管理分开。3)分区监察(不以行政区域划分为准)。4)国家监察(代表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方式:1)日常监察(常规监察)。2)重点监察(许可证、资格证)。3)专项监察(瓦斯治理停产整顿,关停情况,技术手段落实)。4)定期监察(年初年底、开停工)。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线、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制度,具有强制性、体系性及责任追究性的特点,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1)行政许可制度。2)监督检查制度。3)事故应对和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内容:1)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情况2)特种设备及其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应人员持证上岗情况3)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4)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使用、维修保养、化学清洗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5)参加或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安全监察制度:1)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修、改造7个环节全过程一体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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