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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保障安全生产十分重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起到了重要作用。2009年全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人数已超过1200万人,其中煤矿约260万人。但是,随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是1999年制定的,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二是以往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种类、数量偏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种类又不明确,导致部分地方自行设置相应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混乱。因此,国家重新修订出台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在原经贸委令第13号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对有关作业类别、工种进行了重大补充和调整,调整后的特种作业范围共10个作业类别。这些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独立性。必须是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是危险性。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不然难以管理,也体现不出特殊性。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部从业人员的3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目录规定,目前特种作业人员共有十大类。
(一)电工作业
电工作业是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具体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和防爆电气作业等三小类。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是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具体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等三个小类。
(三)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是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具体包括: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两个小类。
(四)制冷与空调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是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具体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等两个小类。
(五)煤矿安全作业
煤矿安全作业具体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十个小类。
(六)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具体包括: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等八个小类。
(七)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目前,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具体包括司钻作业。司钻作业是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八)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目前,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具体包括煤气作业。煤气作业是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是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具体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氟化工艺作业、加氢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等十六个小类。
(十)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是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具体包括: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等五个小类。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匿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上述第1项、第2项、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5项条件,这是针对不同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而设立的要求,如有的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对视力有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资格许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这是强制性规定,也是行政许可。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培训方式及地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专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由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培训,也可以在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由自己选择。
(二)免予培训
考虑到现有职业学校也开展相应的特种作业方面的教育,为使职业教育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有效衔接,避免重复培训,根据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特种作业的,作出免予相关专业培训规定是必要的。为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这里需注意三点:
1.仅对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这是学历上的要求。
2.毕业后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尽管是取得上述学历的人员,但不从事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也不能免予培训。
3.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原则上主要是免除相关专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
(三)培训机构的要求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要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2.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3.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一)考核方式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从以下几方面作出了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考核发证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考核发证机关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目前,除煤矿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由省级或者委托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比较复杂,每个省的情况也不相同,有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有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2.建立统一考核标准和考试题库。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3.必须依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二)考试程序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遵循以下程序:
1.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2.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4.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三)发证程序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发证遵循以下程序:
1.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2.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是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资格许可凭证。为了防止弄虚作假、伪造、冒用、转让等行为,国家对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用人单位雇用特种作业人员,可以通过考核发证机关查阅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编号,以防假冒。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发更换及更新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Ic卡,里面记载特种作业人员有关本人的信息,包括安全培训的信息等。特种作业人员发现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必须及时补发;发现有关信息变化或者损毁的,必须及时更换Ic卡或者更新有关信息。为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六、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一)复审期限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二)复审程序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遵循下列程序:
1.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2.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复审培训
为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及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知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四)复审不予通过
为了保证复审的效果,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6.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被撤销或者注销情形的。
(五)重新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不予通过规定条件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六)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初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程序,经安全培训合格后重新申请办理。
七、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管理
(一)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第4项、第5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2.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3.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离岗6个月须实际操作考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根据此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回到原工作过的岗位上岗前,必须到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委托的单位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从下列四个方面对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作出规定:
1.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2.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3.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责任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八、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档案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三)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刷等行为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l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小结:本讲讲述了安全培训的要求。重点掌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培训内容、时间等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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