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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安全生产法总复习40

|0·2011-06-02 09:10:25浏览0 收藏0

  4.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lesson$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行为

 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的有关部门: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的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

 危险化学品单位:

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标签;

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销售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的生产者和使用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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