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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lesson$
应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的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1、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的有关规定:
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1)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具备的5项条件:a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b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c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d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e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重大危险源
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挡,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规定场所的距离要求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人口;
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6)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7)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要求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