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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安全生产法总复习22

|0·2011-05-20 14:43:32浏览0 收藏0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lesson$

  □1.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2.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

  1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3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4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5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6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目前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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