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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安全评价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从事安全评价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按照取得的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价资质需通过安全评价机构年度考核得以保持。
1.获取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程序
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需经过初审、条件核查、许可审查、公示、许可决定等程序。
(1)条件核查包括:材料核查、现场核查、会审等三个阶段。
(2)条件核查实行老师组核查制度。材料核查2人为1组;现场核查3-5人为1组,并设组长1人。
(3)条件核查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核查记录文件。核查组独立完成核查、如实记录并作出评判。
(4)条件核查的结论由老师组通过会审的方式确定。
(5)政府主管部门依据条件核查的结论,经许可审查合格,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做出资质许可决定;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或受到举报的申报机构,应在进行调查核实后再做出资质是否许可决定。
(6)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社会区域经济结构、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安全评价机构发展规划,对总体规模进行科学、合理控制,以利于安全评价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