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考点分析[1]

|0·2010-10-27 13:18:51浏览0 收藏0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预约成功

我知道了

  (四)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是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既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又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事故报告的规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因而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即安全事故发生后明知应当报告,主观上具有隐瞒、谎报事故真相的故意。

2010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成绩查询汇总 

2011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2011注册安全工程师论坛考后交流专区    

更多信息请访问: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  注册安全工程师论坛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