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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辅导:《生产技术》考点4

|0·2010-09-25 16:50:1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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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在煤矿井下安全使用电能,不论是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均须采用矿用电气设备。矿用电气设备分为矿用一般型和矿用防爆型两类。

  (1)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应符合GB12173-1990的规定。矿用一般型适用于煤矿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或其他类似的地下工业生产部门。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①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分类。I类:煤矿用电气设备;II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这些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都有在这种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的特别标志Ex.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

  ②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防爆型式及代号:隔爆型电气设备“d”、增安型电气设备“e”、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正压型电气设备“p”、充油型电气设备“o”、充砂型电气设备“q”、浇封型电气设备“m”、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气密性电气设备“h”、特殊型电气设备“s”。煤矿常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

  (3)矿用型电气设备的选用

  矿用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带电的矿用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开盖检查或检修,严禁带电搬迁或运输。井下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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