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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09年安全师法律法规习题班第七讲讲义(18)

|0·2010-03-08 11:08:2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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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产、经营单位、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停产整顿、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环球环球网校网校

  (二)检测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 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球环球网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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