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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安全管理基础
1.2.1 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这一格局,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提出的,既反映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也体现出《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目前我国安全管理体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统一领导
“政府统一领导”,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统一要求。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或经营方式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要求都是相同的,都必须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和物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
2.部门依法监管
“部门依法监管”,是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督管理和某个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目前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方面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
3.企业全面负责
“企业全面负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切实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为职工的职业活动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有领导责任;企业职工必须遵守一切符合国家法规的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负责,首先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的主要内容是:制订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安全与生产工作的“五同时”原则,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他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进行新职工进厂的***教育、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全员安全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合理配备安全技术和管理干部,负责企业日常安全检查、教育、管理工作;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对新、改、扩建项目,按照“三同时”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投产验收;对企业发生的事故,坚持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等。
企业负责的另一个方面是,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团体,对企业发生的事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或行政的、经济的惩处。
4.社会监督支持
“社会监督支持”,是指要发挥全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原体制中的群众监督,只是发挥了监督的部分作用,还不能完全形成共同支持、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除群众监督外,包括各个层次、各种方式的监督,既有行政手段又有法律手段、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等等方面的监督。
1.2.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大局,因此,目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国家因此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专门用一章的篇幅来规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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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我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交通部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劳动卫生和职业病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2.2.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和行政法规,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2.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3.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对设在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4.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国务院委托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5.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6.组织全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7.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以及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9.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1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
11.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2.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监察专员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委托,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整改情况,参加对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1.2.2.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工作、行使监察
职权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4.对有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
5.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1.2.2.3 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
《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相适应。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全国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2.组织草拟、审查消防行政法规,制定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3.组织消防科技研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查。
4.指导消防部队的业务建设和教育训练。
5.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6.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1.2.2.4 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1.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实施。其职责是指导全国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草拟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交通安全科学研究。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2.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交通部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船舶航运管理和水上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监督船舶的危险品装卸作业。
(2)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及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海区航道、航标和引水管理。
(4)拟定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措施,负责交通企业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统计分析。
(5)调查处理特大事故。
(6)负责全国海上援救中心办公室的工作。
1.2.2.5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监督管理
劳动卫生和职业病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属于卫生监督范围。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卫生法制建设,粉尘危害防治,职业中毒防治,物理因素和不良气象条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肿瘤防治等。
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劳动卫生政策、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内容是:
(1)对劳动条件、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监督。
(2)对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对工人进行入厂前体检和定期健康检查,对女工健康保护以及是否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等进行监督。
(3)对职业病的诊断进行监督管理。
(4)对已确诊的急慢性职业病患者的治疗、疗养、调离岗位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5)对企业职业性危害的治理措施进行卫生学评价和监督。
(6)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职业病报告制度、劳动卫生监测报表以及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情况进行监督。
(7)对企业有毒、有害因素监测的测试方法、操作规程以及质量控制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