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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机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上审查后,可能会做出:
(1)及时告知不受理。
(2)及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3)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4)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后提出申请。
(5)直接接受申请
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的类型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不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的听证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d前将举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