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2016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讲义法的效力

环球网校·2016-02-17 11:13:23浏览151 收藏45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预约成功

我知道了
摘要   【摘要】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6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试课程,全面了解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6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讲义法的效力",以下是法的效

  【摘要】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6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试课程,全面了解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6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讲义法的效力",以下是法的效力的扩展,供考生们学习,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特别推荐:2016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讲义汇总

  法的效力知识点是2016年安全工程师考试高频考点,现整理如下: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编辑推荐:

  2016年安全工程师《生产技术》考点汇总

  2016年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考点汇总

  2016年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汇总

  2016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知识点汇总

  本文是由环球网系安全工程师频道为您提供的(安全工程师论坛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分享交流!


  【摘要】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6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试课程,全面了解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6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讲义法的效力",以下是法的效力的扩展,供考生们学习,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特别推荐:2016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讲义汇总

  2.关于地域的效力

  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一般都在全国有效。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关于时间的效力

  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如我国《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

  编辑推荐:

  2016年安全工程师《生产技术》考点汇总

  2016年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考点汇总

  2016年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汇总

  2016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知识点汇总

  本文是由环球网系安全工程师频道为您提供的(安全工程师论坛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分享交流!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