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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行政审批部门职责考点

环球网校·2015-11-05 09:24:20浏览158 收藏79
摘要   【摘要】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6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试课程,全面了解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6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行政审批部门职责考点",以下

  【摘要】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6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试课程,全面了解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6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行政审批部门职责考点",以下是行政审批部门职责知识点的扩展,供考生们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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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批部门、机构及有关负责人的职责及责任追究规定

  1.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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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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