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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知识点

|0·2015-09-18 16:11:0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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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整理发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知识点”,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涉及到的相关知识点“第一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进行讲解,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打好《中级经济法》基础提高学习效率,特提供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会涉及的考点,现整理如下,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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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2)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

  (3)乘人之危的。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识订立的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隶力;如果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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