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教材内容变化
教材总体变化:
第一章基本没有变化,只是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增加了部分内容。
第二章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增加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
第三章无变化。
第四章变化比较大,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调整公司债券的发行,新增内容较多。
第五章没有变化。
第六章本章内容进行了一些调整,主要是增加和改变了一些新的“营改增”政策变化的内容。
第七章几乎没有什么变化,仅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和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有部分新增。
第八章变化主要集中在第四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部分新增和删除。另外第五节删除了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中的关于具体法律责任分类的规定。
各章节详细变化如下:
第一章 总论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第一章 |
页 |
行 |
内容 |
内容 |
页 |
行 |
23 |
倒数第12行 |
增加“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
23 |
倒数第12行 | ||
23 |
倒数第11行 |
增加“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23 |
倒数第9行 | ||
23 |
倒数第11行 |
将“但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修改为“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3 |
倒数第7行 | |
23 |
倒数第5行 |
增加“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3 |
23页倒数第2行―24页正数第3行 | ||
23 |
倒数第2行 |
增加“(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
24 |
正数第5行 | ||
24 |
正数第2段后 |
增加“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
24 |
正数第3段第2行 | ||
24 |
正数第3段后 |
增加“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
24 |
倒数第9行 | ||
25 |
正数第4行 |
在“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后 |
增加“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
25 |
倒数第17行 | |
25 |
正数第8行 |
删除“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
25 |
倒数第10行 | ||
25 |
正数第13行 |
增加“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
25 |
25页倒数第6行―26页正数第2段 | ||
25 |
正数第13行 |
删除“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 |
26 |
|||
26 |
正数第7行 |
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
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
27 |
正数第3行 | |
26 |
增加“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
27 |
正数第3段 | |||
26 |
正数第4段 |
删除“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
27 |
|||
26 |
正数第4段后 |
增加“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此处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27 |
正数第5段的第4行 | ||
32 |
最后一行 |
增加“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
33 |
最后一行 |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第2章 |
页 |
行 |
内容 |
内容 |
页 |
行 |
72 |
倒数第2行 |
在“2.国有股、发起人和社会公众股”前面 |
增加“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21日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简称《管理办法》)。 |
73~74 |
倒数第1行~74页最后1行 | |
77 |
3 |
在《证券法》后面增加 |
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79 |
5 | |
78 |
4 |
有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公司???实施管理。 |
变更为“有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有利于政府掌握情况,制定政策,实施管理。” |
|||
82 |
第4段第1行 |
将“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 |
修改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
84 |
第4段第1行 | |
89 |
最后一行 |
增加“7.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第97号令],2014年3月21日发布” |
91 |
倒数第一行 |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第四章 |
页 |
行 |
内容 |
内容 |
页 |
行 |
167 |
倒数第四行 |
新的《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四十条 |
变更为: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四十条, |
169 |
倒数第四行 | |
171、172 |
171页倒数第八行至172页倒数第九行 |
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
变更为:1.一般规定 |
,172--175 |
172页倒数第8行至175页正数第16行 | |
187 |
第13页 |
将“上市公司收购的投资者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改为: |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被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
190 |
第4行 | |
188 |
第19行至第22行 |
一是报告义务。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
变更为:一是公告义务。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二是禁售义务。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
191 |
第8行至第12行 | |
189 |
第10行、11行 |
删除: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192 |
第1行 | ||
189 |
第19行 |
删除:抄报派出机构 |
192 |
第9行 | ||
190 |
第20行 |
增加: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
193 |
第10行 | ||
190 |
倒数第二段整段 |
变更为: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
193 |
第20、21行 | ||
191 |
第7行 |
删除“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
193 |
倒数第6行 | ||
191 |
第10--12行 |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转化为要约收购。 |
变更为: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转化为要约收购。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也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
193--194 |
193页倒数第3行至194页第1行 | |
191 |
倒数第一行 |
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 |
改为: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
194 |
倒4段 | |
192 |
11行 |
“此次修改篇幅较大????世界性金融危机而进行的” |
改为:“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 |
195 |
第5行 | |
248 |
第四行 |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后面 |
增加:“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 |
250 |
倒数第6行 | |
248 |
16与17之间 |
增加:“17.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14年11月15日通过,自2015年1月15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之后顺延序号。 |
251 |
第6行 | ||
248 |
17 |
增加 |
“2014年10月23日第三次修订” |
251 |
11 | |
248 |
20 |
增加 |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
251 |
14 |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第六章 |
页 |
行 |
内容 |
内容 |
页 |
行 |
321 |
倒数第12行 |
增加“自2014年6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
323 |
倒数第12行 | ||
323 |
倒数第12行 |
删除:(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
325 |
倒数第9行 | ||
328 |
倒数第5-6行之间 |
增加“自2014年6月1日起,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
330 |
倒数第3、4行 | ||
329 |
第11-12行之间 |
增加“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类、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自2014年4月1日起适用13%增值税税率。” |
333 |
第15、16行 | ||
330 |
倒数第8行 |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规定如下:” |
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具体规定如下:” |
332 |
倒数第3行 | |
330 |
倒数第4行 |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333 |
第3行 | |
331 |
第2行 |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333 |
第9行 | |
331 |
第5行 |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333 |
第11行 | |
331 |
第15行 |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333 |
第21行 | |
331 |
第18行 |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修改为“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333 |
倒数第10行 | |
331 |
倒数第4行 |
“4.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修改为“4.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334 |
第4行 | |
332 |
第4行 |
“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修改为“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334 |
第11行 | |
332 |
第4行下方 |
增加“6.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334 |
第12行 | ||
338 |
第16行 |
487(万元) |
修改为“28.487(万元” |
341 |
第1行 | |
338 |
第19行 |
“1.04÷(1+4%)×4%×50%×5=0.1(万元)” |
修改为“1.04÷(1+3%)×2%×5=0.10095(万元)” |
341 |
第5行 | |
338 |
倒数第11行 |
批注:教材例6-11,答案“(7)应纳增值税税额=28.487+8.5+7.48+0.1-21.06-7.12=16.387(万元)”标红处有误。 |
341 |
第9行 | ||
339 |
倒数第19行到倒数第8行 |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货物??????应纳税额=销售额×4%” |
修改为“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
341 |
倒数第1行 | |
343 |
第3行 |
“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 |
修改为“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 |
347 |
第13行 | |
343 |
第6行下方 |
增加“(13)自2014年5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345 |
第17行 | ||
344 |
倒数第10行 |
增加“6.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
347 |
第4行 | ||
344 |
倒数第4行后 |
增加“自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347 |
倒数第11行 | ||
347 |
倒数第2行 |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
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
350 |
倒数第8行 | |
348 |
第5行 |
“4.??????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350 |
倒数第2行 | |
348 |
第8、10、11行 |
6%、4%、6% |
修改为“3%” |
351 |
第2、4、5行 | |
349 |
第14行后 |
增加:此后,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改版,同时提升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水平,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
352 |
第6行 | ||
349 |
倒数第14行到倒数第12行 |
“(1)?????? |
修改为“(1)记账联:作为销售方记账凭证; |
352 |
第17、18、19行 | |
349 |
倒数第5行后 |
增加“为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
352 |
倒数第9行 | ||
350 |
倒数第2行下方 |
增加“为了加强对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353 |
倒数第4行 | ||
355 |
倒数第17行 |
“营改增试点”后增加:自2014年6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
358 |
倒数第9行 | ||
356 |
倒数第2段 |
修改为:“根据我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情形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 |
360 |
第4行 | ||
356 |
倒数第1行 |
交通运输业的应税范围 |
修改为“交通运输业” |
360 |
第5行 | |
357 |
倒数第15行上方 |
增加:“(三)电信业 |
360 |
倒数第9行 | ||
357 |
倒数第15行 |
“(三)现代服务业的应税范围” |
修改为“(四)部分现代服务业” |
361 |
第1行 | |
360 |
第10~11行 |
增加“4.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
363 |
倒数第9行 | ||
361 |
第9~10行 |
增加“(5)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言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364 |
倒数10~12行 | ||
363 |
第15~16行 |
增加“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366 |
第2~4行 | ||
365 |
第3~4行 |
增加“(一)零税率 |
368~369 |
370倒数第12行~371第11行 | ||
367 |
第5~6行 |
增加“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免征增值税。” |
371 |
第13~15行 | ||
367 |
第18~19行 |
增加“19.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
371 |
倒数第6行 | ||
369 |
第13~14行 |
增加“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汇总缴纳增值税 |
374 |
第8行 | ||
369 |
倒数4~7行 |
删除6.和7. |
378 |
|||
370 |
第2~3行 |
删除10.,并增加“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
378 |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第七章 |
页 |
行 |
内容 |
内容 |
页 |
行 |
395 |
【例7-15】前面增加一段 |
增加“6.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有行业企业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 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有行业 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403 |
第4~15行 | ||
401 |
第8行 |
一是收购企业的股权收购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
改成“一是收购企业的股权收购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
409 |
倒数第14行 | |
402 |
中间第4点下面增加两段内容 |
增加: |
410~411 |
410页倒数第8行到411页第5行 | ||
410 |
第8行 |
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方 |
增加: |
419 |
第1~3行 |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