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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无效的民事行为知识点

|0·2015-09-18 16:11:4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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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整理发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无效的民事行为知识点,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涉及到的相关知识点第一章无效的民事行为进行讲解,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

  【摘要】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整理发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无效的民事行为知识点”,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涉及到的相关知识点“第一章无效的民事行为”进行讲解,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打好《中级经济法》基础提高学习效率,特提供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会涉及的考点,现整理如下,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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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违法。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不是全部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而应当区别对待。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这里所称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无效合同,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属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对行为人实施无效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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