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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整理发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知识点”,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涉及到的相关知识点“第一章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进行讲解,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打好《中级经济法》基础提高学习效率,特提供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会涉及的考点,现整理如下,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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