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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征收消费税的税目(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如下五大类:
1. 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 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 高能耗即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 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 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简言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根据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及财政收入的需要,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通行做法,以列举的方法明确加以规定的,一般生活必需品,并不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分为不同的税目和子目,适用不同税率,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以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的方向。
现行消费税的税基是14个税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由于消费税是选择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的界定尤为重要,具体如下:
(一) 烟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无论其使用何种辅料。
1. 卷烟
卷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工业和商业批发两个子目,分别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征收。
(1) 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
(2) 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2. 雪茄烟
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3. 烟丝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二) 酒及酒精
1. 白酒
白酒的征收范围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
(1) 粮食白酒。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 薯类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对以粮食原酒作为酒基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 黄酒
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3. 啤酒
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啤酒源是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酿制而成的含二氧化碳的酒。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啤酒源与啤酒一致,只缺少过滤过程。因此,对啤酒源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菠萝啤酒是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并在过滤时加入菠萝精(汁)、糖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其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与啤酒相同,只是在过滤时加上适量的菠萝精(汁)和糖,因此,对菠萝啤酒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果啤是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尽管其口味和成份有别于普通啤酒,但从产品名称及其含啤酒的本质来看,果啤属于啤酒,应征收消费税。
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销售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4. 其他酒
其他酒的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按其他酒税目征收消费税。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属于其他酒税目。
5. 酒精
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以外购酒精为原料、经蒸馏脱水处理后生产的无水乙醇,属于酒精税目征收范围。
另外,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根据国家新出台的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制酒和泡制酒,不征收消费税。
(三) 成品油
1. 汽油
汽油设置了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两个子目。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汽油征收范围包括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和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的经调合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2. 柴油
柴油征收范围包括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和以柴油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
3. 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航空煤油,但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4. 石脑油
石脑油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5. 溶剂油
溶剂油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6. 润滑油
润滑油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的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税范围。
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7. 燃料油
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
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四) 小汽车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就是远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的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五) 其他应税消费品
1. 鞭炮与烟火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具体包括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等。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2.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1) 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2) 珠宝玉石,包括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榄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锆石、尖晶石、黄玉、碧玺、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宝石、双合石以及剥离仿制品等。
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
3. 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4. 摩托车
本税目按排量分为两个子目: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和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1) 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
(2) 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毫升、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公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机动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包括普通车、微型车、越野车、普通赛车、微型赛车、越野赛车、特种车等两轮车,以及普通或特种的边三轮车、正三轮车。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5. 汽车轮胎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汽车、电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的轮胎。
具体包括轻型乘用汽车轮胎,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摩托车轮胎,各种挂车用轮胎,工程车轮胎,其他机动车轮胎,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用于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的轮胎,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此类车辆的轮胎,如果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不能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6. 高尔夫球及球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7. 高档手表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 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8. 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9. 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及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0. 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六) 纳税环节
消费税选择生产、零售或进口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在各个流转环节多次征收。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为从生产转为销售的环节,一般是由生产者在从事销售行为或视同销售的行为时缴纳。也有少数在零售环节缴纳,如金银首饰、钻石饰品等。还有个别在批发环节缴纳,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生产环节纳税
消费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按理应在消费环节纳税,但各国普遍确定在生产环节纳税。由于生产环节的纳税人较消费环节要少很多,选择在生产环节纳税,可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便于控制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生产环节纳税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1)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3)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的除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 进口环节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3. 零售环节纳税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有以下几种:
(1) 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含以旧换新)零售业务的,在零售时纳税;
①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分别自1995年1月1日、2002年1月1日、2003年5月1日起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纳税,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业务或受托加工、受托代销的受托方。
第329页 将倒数第7行、倒数第5行、倒数第4行的“金银首饰”修改为“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2) 纳税人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银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4. 批发环节纳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除极少数税目下的子目外,由于消费税一般只在某一环节一次征收,因此,为避免应税消费品在消费税纳税人之间流转时发生重复征税问题,一般准予扣除前面环节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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