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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真题交流专区:初级经济法、初级实务 、中级经济法、中级实务、中级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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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收购要约的公告
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2.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收购要约的撤销和变更
(1)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2)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4.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5.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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