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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特殊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
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埋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