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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新考点:“营改?”试点的免税项目

|0·2013-07-19 09:58:52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新考点:“营改?”试点的免税项目

  会计职称新考点:“营改?”试点的免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四技”合同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离岸外包服务

  7、两岸海上直航业务

  中国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8、两岸空中直航业务

  中国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9、船检服务

  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10、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13、失业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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