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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劳动争议和劳动调解

|0·2013-03-19 09:00:00浏览0 收藏0
摘要 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法》

     相关链接: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劳动争议和劳动调解

  一、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法》

  (一)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和方法(重难点是劳动仲裁)

  1.原则: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2.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解决方法: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劳动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没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员

  1.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2.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成年公民担任。

  (三)劳动调解程序

  1.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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