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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和劳动调解
一、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法》
(一)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和方法(重难点是劳动仲裁)
1.原则: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2.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解决方法: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劳动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没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员
1.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2.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成年公民担任。
(三)劳动调解程序
1.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