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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真题涉及考点:要约失效(9月5日)

环球网校·2020-09-07 14:34:57浏览281 收藏112
摘要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已结束,参加中级会计考生反馈给小编涉及到的知识点,环球网校小编根据网友提供整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真题涉及考点:要约失效(9月5日)”让我们一起回顾中级经济法真题考点,预祝广大考生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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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真题涉及考点答案回忆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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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的有( )。

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BCD

【解析】选项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该要约压根儿未生过效,谈不上失效。

要约失效:

(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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