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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试题: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2)

环球网校·2017-12-08 11:11:10浏览169 收藏67
摘要   【摘要】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试题并熟悉章节考点,环球网校小编特整理并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试题: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2)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

  【摘要】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试题并熟悉章节考点,环球网校小编特整理并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试题: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2)”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要尽早开始学习。在新教材下来之前先把2017年的知识点学习一遍,为我们后面2018年教材的学习夯实基础。以下试题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练习。

  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环球网校提供合同法律制度试题)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到5月20日,乙于5月2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31日到达甲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合同尚未成立;(2)选项B: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选项C: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选项D: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公司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公司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公司主张

  D.乙公司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公司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非代位权);(2)选项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选项D: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D.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而非撤销权);(2)选项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3)选项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的,不能撤销;(4)选项D: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4、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答案】ACD

  【解析】选项B:缺少“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的前提条件。

  5、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必须合法,否则格式条款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的有(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条款

  B.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C.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款

  D.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答案】BC

  【解析】(1)选项A: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其中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选项D: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不能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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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题

  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

  【答案】×

  【解析】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属于赔付范围,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观点都有合理性,但还是采用了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题中,保险公司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出现不同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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