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环球网校·2017-08-31 09:02:28浏览103 收藏51
摘要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外资企业法律制度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外资企业法律制度”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环球网校提供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1)提出申请

  外国投资者应先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审批机关是指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办理工商登记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企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及条件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中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本文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外资企业法律制度”,供广大考生学习并掌握。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及条件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中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本文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外资企业法律制度”,供广大考生学习并掌握。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