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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作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合作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作企业的解散(环球网校提供合作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上述第(2)、(4)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在上述第(3)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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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企业的清算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也就是说,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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