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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
(环球网校提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
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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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A.2年
B.5年
C.4年
D.3年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的任期。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的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的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这里要注意,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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